【监管】政策解读:保险行业的“国十条”
【2006.06.27 08:09】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保险业定位进一步明确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明确指出,“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保监会认为,《意见》明确了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定位,从理论和实践上解决了保险业发展的定位问题,澄清了对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地位和作用的一些模糊认识,为保险业更好地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实现做大做强的战略目标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
作为一个经营和管理风险的特殊行业,提供经济补偿是保险业最基本的功能,这也是我国保险业自1980年恢复国内业务后的主要功能表现。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资金融通功能,是保险金融属性的具体体现。
近年来,随着资金运用渠道逐步放开,保险业积累的大量资金,通过投资国债、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和同业拆借等,在资本和货币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05年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14135.84亿元,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而随着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并深入到社会生活诸多层面,保险实际具有的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和社会信用管理功能,已经开始被认识。
截至2005年末,我国共有保险法人机构93家,其中外资公司为40家。目前我国保险业总资产超过1.6万亿元,约占金融业总资产的3.8%。全国保险从业人员达180万人,占金融业从业人数的40%以上。
保险教育要纳入中小学课程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将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全民风险和保险意识。
从经济学角度看,保险是对客观存在的未来风险进行转移,把不确定性损失转变为确定性成本(保费),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而从社会学角度看,保险体现了人们的互助精神。在现实生活中,诸如因没买保险而“一病致贫”的,买了保险但没出事就认为是“白买”的种种现象,恰恰是缺乏风险和保险意识的表现。
发达的保险业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我国保险业起步晚,基础薄弱,覆盖面不宽,全民保险意识整体还比较缺乏。从保费收入占居民储蓄的比重看,国际平均水平为36%,而我国仅为3.4%。
1980年,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现中央财经大学)率先恢复国际保险专业,标志着我国保险教育正式拉开帷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设置保险学本科及以上专业的高校只有近50家,每年保险专业毕业生仅在2000人左右,相应的成人高等教育保险专业几乎空白,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保险知识普及程度较低的现状。
《意见》特别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努力做到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提高运用保险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和水平。要将保险业纳入地方或行业的发展规划统筹考虑,认真落实各项法规政策,为保险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呼之欲出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明确表示,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
所谓巨灾是指台风、暴雨、洪水、地震和海啸等强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恐怖主义袭击、重大人为事故也逐渐被认为是巨灾。巨灾对从事风险承担的保险业影响尤其巨大。在当今国际社会,巨灾损失已成为国际保险和再保险公司破产清偿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国家,每年的巨灾损失越来越严重。据保监会统计,2005年沿海地区遭受的7次台风中,国内保险业共支付赔款13.3亿元,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国家灾害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也必将鼓励国内保险公司多为社会提供巨灾风险保障,更好地发挥保险业灾害补偿的社会职责。
《意见》强调说,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既要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意见》还明确表示,要探索对涉及国计民生的政策性保险业务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鼓励人民群众和企业积极参加保险。要结合税制改革,完善促进保险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不断完善保险营销人员从业和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等。
(新华社)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明确指出,“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保监会认为,《意见》明确了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定位,从理论和实践上解决了保险业发展的定位问题,澄清了对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地位和作用的一些模糊认识,为保险业更好地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实现做大做强的战略目标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
作为一个经营和管理风险的特殊行业,提供经济补偿是保险业最基本的功能,这也是我国保险业自1980年恢复国内业务后的主要功能表现。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资金融通功能,是保险金融属性的具体体现。
近年来,随着资金运用渠道逐步放开,保险业积累的大量资金,通过投资国债、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和同业拆借等,在资本和货币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05年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14135.84亿元,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而随着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并深入到社会生活诸多层面,保险实际具有的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和社会信用管理功能,已经开始被认识。
截至2005年末,我国共有保险法人机构93家,其中外资公司为40家。目前我国保险业总资产超过1.6万亿元,约占金融业总资产的3.8%。全国保险从业人员达180万人,占金融业从业人数的40%以上。
保险教育要纳入中小学课程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将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全民风险和保险意识。
从经济学角度看,保险是对客观存在的未来风险进行转移,把不确定性损失转变为确定性成本(保费),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而从社会学角度看,保险体现了人们的互助精神。在现实生活中,诸如因没买保险而“一病致贫”的,买了保险但没出事就认为是“白买”的种种现象,恰恰是缺乏风险和保险意识的表现。
发达的保险业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我国保险业起步晚,基础薄弱,覆盖面不宽,全民保险意识整体还比较缺乏。从保费收入占居民储蓄的比重看,国际平均水平为36%,而我国仅为3.4%。
1980年,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现中央财经大学)率先恢复国际保险专业,标志着我国保险教育正式拉开帷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设置保险学本科及以上专业的高校只有近50家,每年保险专业毕业生仅在2000人左右,相应的成人高等教育保险专业几乎空白,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保险知识普及程度较低的现状。
《意见》特别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努力做到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提高运用保险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和水平。要将保险业纳入地方或行业的发展规划统筹考虑,认真落实各项法规政策,为保险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呼之欲出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明确表示,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
所谓巨灾是指台风、暴雨、洪水、地震和海啸等强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恐怖主义袭击、重大人为事故也逐渐被认为是巨灾。巨灾对从事风险承担的保险业影响尤其巨大。在当今国际社会,巨灾损失已成为国际保险和再保险公司破产清偿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国家,每年的巨灾损失越来越严重。据保监会统计,2005年沿海地区遭受的7次台风中,国内保险业共支付赔款13.3亿元,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国家灾害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也必将鼓励国内保险公司多为社会提供巨灾风险保障,更好地发挥保险业灾害补偿的社会职责。
《意见》强调说,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既要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意见》还明确表示,要探索对涉及国计民生的政策性保险业务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鼓励人民群众和企业积极参加保险。要结合税制改革,完善促进保险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不断完善保险营销人员从业和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等。
(新华社)
[发起辩论] [发表评论] [复制链接] [收藏此文] [我要提问] [打印]
相关新闻/评论
看过此页的网友也看过了
热门推荐
|
热点新闻
|
热门评论
|
理财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