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汇编

【2007.08.09 13:31】 来源:和讯网  
作者:和讯保险



  编者按:

  和讯消息 8月8日,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其中第十三条规定:除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外,单个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其关联方)投资保险公司的,持有的股权不得超过同一保险公司股权总额的20%。按照此规定,今后成立保险公司(《办法》中所适用的公司),股东数量不得少于5家。[详细]

  《管理办法》要点 

  • 规范范围:
      外资股权占公司股权总额25%以下的保险公司,也就是通常所指的中资股份制保险公司。  


  • 投资保险公司的门槛大幅抬高:
      按照"办法"要求,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需成立3年以上,并在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而对于境外金融机构,则要求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国际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以及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 防止投资人短期投资行为:
      办法规定,"发起人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外资股东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或置换"。 


  • 保险公司股权代持被禁止
      保险公司股权代持问题,也被首次纳入保险法规条例。《办法》明文规定,禁止投资人为其他机构代持保险公司股权。 


  • 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最高可持股20%
      《办法》规定,除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外,单个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关联方)投资保险公司的,持有的股权不得超过同一保险公司股权总额的20%。


  • 禁止投资人贷款投资保险业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境内企业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和经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人,可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投资人向保险公司所投资金应为自有合法资金。禁止投资人用银行贷款向保险公司投资。禁止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 值得注意:
      保监会2000年重新印发的《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中所要求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国务院批准外,银行、证券机构不得向保险公司投资"在办法中并未提及。"

      相关报道:

      保监会纳谏保险公司股权管理

      投资保险公司门槛大幅提高 禁止股权代持

      保监会:禁止投资人贷款投资保险业

      保监会:投资保险股权三年不得转让

      境外机构入股保险公司需20亿美元

      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最高可持股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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