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点钱财两空 新华人寿3亿股权失而复得
【2007.06.12 11:23】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日前,一起涉及3亿元人民币的股东股权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原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拿回了属于自己的3亿元股权。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西部信用担保公司所持有的紫金世纪公司30%的股权属于新华保险公司。紫金世纪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西部信用担保公司予以协助。
原来,早在2005年,为了迎接2008年奥运会的到来,新华保险拟与北京饭店合作成立项目公司———紫金世纪公司,对北京饭店进行改扩建。紫金世纪公司注册资本为10亿元,其中新华保险出资6亿元,北京饭店出资4亿元。
当时,因为客观原因,新华保险公司采取了隐名投资的方式,由新华保险公司委托西部信用担保公司、新产业公司以各自名义分别向紫金世纪公司出资3亿元,资金全部由新华保险公司提供。
紫金世纪公司成立后,西部信用担保公司、新产业公司作为紫金世纪公司工商注册上载明的名义股东,分别代持新华保险公司持有紫金世纪公司3亿股股权,新华保险公司为股权的所有者和实际股东,实质上享有并承担法律和紫金世纪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一切股东权利和义务。在紫金世纪公司经营过程中,新华保险公司向紫金世纪公司派出了管理人员,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监事、财务总监等职务,参与了该公司的经营管理。
2006年,根据国家政策调整,新华保险公司分别与新产业公司、西部信用担保公司协商变更股权登记事宜,新产业公司持有的3亿元股权很快在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与西部信用担保公司协商变更股权问题时产生了纠纷,新华保险公司遂将西部信用担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股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华保险公司与西部信用担保公司之间的代持股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有效。新华保险公司进行了实际出资和实际经营,对西部信用担保公司代持股的行为,紫金世纪公司及其各股东全都知悉并且同意,足以证明新华保险公司已具备了成为紫金世纪公司股东的实质条件,故新华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变更股权登记,以股东身份行使股权。据此,法院做出上述一审判决。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截止记者发稿时,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原来,早在2005年,为了迎接2008年奥运会的到来,新华保险拟与北京饭店合作成立项目公司———紫金世纪公司,对北京饭店进行改扩建。紫金世纪公司注册资本为10亿元,其中新华保险出资6亿元,北京饭店出资4亿元。
当时,因为客观原因,新华保险公司采取了隐名投资的方式,由新华保险公司委托西部信用担保公司、新产业公司以各自名义分别向紫金世纪公司出资3亿元,资金全部由新华保险公司提供。
紫金世纪公司成立后,西部信用担保公司、新产业公司作为紫金世纪公司工商注册上载明的名义股东,分别代持新华保险公司持有紫金世纪公司3亿股股权,新华保险公司为股权的所有者和实际股东,实质上享有并承担法律和紫金世纪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一切股东权利和义务。在紫金世纪公司经营过程中,新华保险公司向紫金世纪公司派出了管理人员,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监事、财务总监等职务,参与了该公司的经营管理。
2006年,根据国家政策调整,新华保险公司分别与新产业公司、西部信用担保公司协商变更股权登记事宜,新产业公司持有的3亿元股权很快在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与西部信用担保公司协商变更股权问题时产生了纠纷,新华保险公司遂将西部信用担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股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华保险公司与西部信用担保公司之间的代持股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有效。新华保险公司进行了实际出资和实际经营,对西部信用担保公司代持股的行为,紫金世纪公司及其各股东全都知悉并且同意,足以证明新华保险公司已具备了成为紫金世纪公司股东的实质条件,故新华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变更股权登记,以股东身份行使股权。据此,法院做出上述一审判决。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截止记者发稿时,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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