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年金初定“分散化”原则 三季度推出

【2007.08.23 07:31】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孙轲



  <企业年金基金集合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草稿)>(下称<暂行办法>)于近日下发新一期征求意见稿后,拥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37家机构,已陆续将意见反馈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称劳社部)。

  知情人士透露,<暂行办法>有望在今年第三季度正式推出。

  与单个企业设立的企业年金计划不同,集合年金计划需由多个企业共同参加。一获得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机构负责人透露,与以往企业年金计划最大的不同是,要求每一集合年金计划都要有3个以上的投资管理人。

  虽然管理办法将只框定集合年金计划的制度架构,但由受托人发起设立集合年金计划的核心原则已被确定。

  这在强化受托人法律地位上确立了基础。一业内人士称,我国早前建立的企业年金信托模式的初衷亦是以受托人为核心——由受托人去为企业挑选托管、账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但实际运作中,却频频出现几类机构一起在市场上争夺客户,甚至其他三类机构为企业指定受托人的状况。

  按<草稿>规定,除受托人外,一个完整的集合年金计划还至少应具有3名投资管理人、1名账户管理人和1名托管人。

  上述人士表示,在以往的企业年金运作中,虽然也有企业通过招标方式挑选两个甚至两个以上投资管理人的情况,但劳社部并未对投资管理人的人数做出强行规定。他认为,对集合计划的此项特殊要求是出于防范投资风险的考虑。

  一长期进行企业年金研究的专家介绍,在发达国家,每一投资管理人管理的资产能够占到集合计划净值的比例,一般会被限定。

  实际上,这种分散化的原则,已在社保基金海外投资中有所体现。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社保基金会委托单个境外投资管理人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委托资产总值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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