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要求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

【2007.08.23 18:23】 来源:中国保监会网站  

  日前,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保监中介[2007]1023号),要求各保监局进一步加强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年度审计工作:

  一、将是否执行外部审计与换发许可证等监管事项相联系,在辖区内全面推行外部审计制度。

  二、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外部审计的指导,对保险中介机构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予以把关,对审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审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将外部审计结果和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促进中介机构合规经营。

  根据保监会的要求,上海保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的指导工作,根据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要求相关机构进行整改;并将结合外部审计情况,确定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重点目标,结合将要实施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信用评级工作,实施分类监管。

  附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

  附件:

  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保险中介机构内部管理水平,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营业许可证,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保险中介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包括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国保监会要求的特殊目的审计。

  第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外部审计,按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审计报告。

  第五条 鼓励保险中介机构建立完善的外部审计制度,进行保险监管法规规定以外的外部审计。

  第二章审计事项

  第一节会计师事务所选择

  第六条 保险中介机构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充分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确保审计质量,并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七条 保险中介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保险监管法规规定的外部审计,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在实施审计外勤工作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简介;

  (二)执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年检记录和个人履历;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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