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佣金税前扣除规定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2007.08.21 19:24】 来源:和讯网
和讯特约
作为寿险公司的最重要费用项目,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直接影响到公司的所得税负担。现行寿险公司佣金税前扣除规定不够科学合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过于复杂,给税企双方带来了操作的困难。本文拟就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我们的改进建议。
一、现行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有关规定,寿险企业的佣金支出应按下列原则进行税前扣除:
(一)保险企业应按保险合同的全额保费收入计入应税保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保险企业支付的佣金不得直接冲减保费收入。
(二)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在不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的5%部分,从保单签发之日起5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保险企业应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的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规定计算过于繁琐、复杂,寿险企业难以操作,税务机关更难以有效监管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寿险公司在计算扣除某一保单佣金支出时,至少需要考虑到以下两个因素:一是最高扣除限额。现行规定明确佣金最高扣除限额不得超过每张保单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可以收到的保费收入总额(包括当年实际收到的保费收入和以后年度将要收到的保费收入)的5%。二是最长扣除年限。现行规定要求每张保单必须在5年内将其佣金支付完毕,否则,即使未超过佣金税前扣除限额标准,也不得在税前扣除。从上述两个因素的相互关系上看,每张保单的实际支出既不能超过其最高扣除限额,也不能超过最长扣除年限,因此,寿险企业要想准确计算佣金税前扣除数,就必须能够取得每张保单的详情清单、变化情况及其对应的佣金支出,并逐单加以统计、分析,这对于保单数量巨大(据了解,仅一个县级支公司就可能拥有几万甚至几十万份保单),且每份保单均存在随时可能发生退保、批改等变化的寿险业务来说,要满足上述要求非常困难。不仅如此,对于税务机关来说,更难以实施有效的税务监管。政策的不可操作性和税企之间理解的分歧,一些地区已经导致征纳双方矛盾升级,企业和税务机关都存在很大意见,迫切要求对现行规定进行调整。
作为寿险公司的最重要费用项目,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直接影响到公司的所得税负担。现行寿险公司佣金税前扣除规定不够科学合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过于复杂,给税企双方带来了操作的困难。本文拟就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我们的改进建议。
一、现行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有关规定,寿险企业的佣金支出应按下列原则进行税前扣除:
(一)保险企业应按保险合同的全额保费收入计入应税保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保险企业支付的佣金不得直接冲减保费收入。
(二)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在不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的5%部分,从保单签发之日起5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保险企业应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的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规定计算过于繁琐、复杂,寿险企业难以操作,税务机关更难以有效监管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寿险公司在计算扣除某一保单佣金支出时,至少需要考虑到以下两个因素:一是最高扣除限额。现行规定明确佣金最高扣除限额不得超过每张保单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可以收到的保费收入总额(包括当年实际收到的保费收入和以后年度将要收到的保费收入)的5%。二是最长扣除年限。现行规定要求每张保单必须在5年内将其佣金支付完毕,否则,即使未超过佣金税前扣除限额标准,也不得在税前扣除。从上述两个因素的相互关系上看,每张保单的实际支出既不能超过其最高扣除限额,也不能超过最长扣除年限,因此,寿险企业要想准确计算佣金税前扣除数,就必须能够取得每张保单的详情清单、变化情况及其对应的佣金支出,并逐单加以统计、分析,这对于保单数量巨大(据了解,仅一个县级支公司就可能拥有几万甚至几十万份保单),且每份保单均存在随时可能发生退保、批改等变化的寿险业务来说,要满足上述要求非常困难。不仅如此,对于税务机关来说,更难以实施有效的税务监管。政策的不可操作性和税企之间理解的分歧,一些地区已经导致征纳双方矛盾升级,企业和税务机关都存在很大意见,迫切要求对现行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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