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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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日期 | |
发行公司 |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销售地区 | 湖北:武汉、宜昌、枝江、当阳、荆州、洪湖、襄樊、老河口、枣阳;山东:济南、淄博、潍坊、临沂;黑龙江:哈尔滨市;河南:郑州 |
销售方式 | 代理人 |
主附险类别 | 附险 |
保险类别 (按保险责任) | 意外伤害死亡残废保险 |
适用人群 | 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 人。凡年满十六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
缴费方式 | |
保险期限 | |
产品特色 | 保费低廉,充分体现保险价值
与其他险种多种组合方式构成丰富全面的保险计划 |
保险责任 | 意外身故保障意外伤残保障: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 原因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 度与给付比例表” 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 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 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 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该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 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 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 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 度与给付比例表” 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 金)应予以扣除。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上述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 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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