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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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日期 | |
发行公司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销售地区 | |
销售方式 | 代理人 |
主附险类别 | 附险 |
保险类别 (按保险责任) | 住院费用保险 |
适用人群 | |
缴费方式 | 投保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 |
保险期限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
产品特色 | |
保险责任 |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的,等待期为三个月;续
保或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 对等待期内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前发生且延续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一个月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负给付保险金 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对于每次住院在规定范围(同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 保险规定)内的床位费、药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救护车费 以及住院期间前后各30天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产生的门诊费,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实 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各项费用的80%分项给付保险金,各项保险金的限额见附表。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补偿, 本公司仅承担剩余部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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