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家祥终身寿险(分红型)
网友推荐指数 | 1.00 |
发行日期 | |
发行公司 |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销售地区 | |
销售方式 | 代理人 |
主附险类别 | 主险 |
保险类别 (按保险责任) | 终身死亡保险 |
适用人群 | 18——65 周岁 |
缴费方式 | 趸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或30年交 |
保险期限 | 终身 |
产品特色 | 承保广泛 终身保障 红利年年 惊喜无限
灵活交费 自由选择 多种组合 量身定做 可选附加险: 附加定期寿险, 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附加手术津贴医疗保险, 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
保险责任 | 主险: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 10 万元,本合同终止。 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给付高残保险金 10 万元,本合同终止。 红利分配: 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享有红利分配权;红利领取方式有:现金领取,累积生息,抵交保费。具体金额与每年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有关。 附加险: 附加定期寿险: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 10 万元,本附加合同终止。 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给付高残保险金 10 万元,本附加合同终止。 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 90 日后初次发病并经本公司指定的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0 万元,本附加合同终止 。但因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 90 日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 10 万元,本附加合同终止。 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 90 日后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给付高残保险金 10 万元,本附加合同终止。 注: 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效力恢复日)90日内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重大疾病包括:严重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 ;重要器官移植;慢性肾衰(尿毒症);严重烧伤;暴发性肝炎;帕金森氏病;心脏瓣膜置换、修补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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