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提前给付附加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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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日期 | |
发行公司 | 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销售地区 | |
销售方式 | 代理人 |
主附险类别 | 附险 |
保险类别 (按保险责任) | 人寿保险 |
适用人群 | |
缴费方式 | |
保险期限 | |
产品特色 | ● 投保范围广。
● 最高可提前领取人民币10万元。 ● 收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保险责任 | 在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如适用者)的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后,经医院确诊为生命末期,本公司按主合同和附加合同(如适用者)身故保险金的50%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本附加条款终止。
本公司在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之后,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如适用者)的保险金额减少为原值的一半,减少的部分视为效力终止。在提前给付后的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如适用者)不得转为减额交清保险或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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