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心综合意外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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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日期 | |
发行公司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销售地区 | |
销售方式 | 代理人 |
主附险类别 | 主险 |
保险类别 (按保险责任) |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
适用人群 | 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
缴费方式 |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 |
保险期限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
产品特色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每次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四、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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