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旅行宝旅行保障计划(境外游)
网友推荐指数 | -111.94 |
发行日期 | |
发行公司 | 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销售地区 | |
销售方式 | 代理人 |
主附险类别 | 主险 |
保险类别 (按保险责任) |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
适用人群 | |
缴费方式 | |
保险期限 | |
产品特色 | 投保便捷,轻松一“点”即可获得保障
保险期间及保障项目可自由选择 保障全面,保费低廉,性价比高 |
保险责任 | 一、旅行宝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依所列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其合计最高以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附加旅行宝境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发作,于事故发生地的境外医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自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总额,给付「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回境内后需继续治疗的,本公司按自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在境内医院治疗所实际支出的属于就医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报销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给付「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合计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其中因急性病发作导致的医疗保险金的给付,合计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为限。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回境内继续治疗的医疗保险金的给付,合计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五为限;被保险人因急性病发作回境内继续治疗的医疗保险金的给付,合计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的千分之十五为限。 同一次保险事故中,如有门诊费用(包括挂号费、会诊费、化验费、X光费及药费等,不包括超声波,计算机断层扫描CT及核磁共振MRI)的给付,合计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为限。其中,牙科门诊费用的给付,合计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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