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满安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 网友推荐指数 | 9.01 |
| 发行日期 | |
| 发行公司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销售地区 | |
| 销售方式 | 代理人 |
| 主附险类别 | 主险 |
| 保险类别 (按保险责任) | 两全保险 |
| 适用人群 | 30天—56周岁 |
| 缴费方式 |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为 |
| 保险期限 | 终身 |
| 产品特色 | “美满安康”全面保障生、老、病、死、残
生:定期领取,提升生活品质 老:66岁祝寿金 病:定期领取,补贴日常医疗金 死:双倍保障给付 残:全残保费豁免 全程呵护少、青、中、老年 少年的推进器:少年成长基金,补充教育金 青年的加速器:青年发展基金,补充创业金 中年的助推器:家庭保障基金,补充医疗金 老年的稳定器:老年安定基金,补充养老金 |
| 保险责任 |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后每满三周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有效 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二)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满六十六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 一次性给付祝寿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三)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初始基本保险金额的10% 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上述“所交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及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后至年满六十六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因疾病导致身故,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六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被保 险人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4、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六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当日及以后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导致身 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全残,或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体全残,投保人可免 交自被保险人被确定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单红利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按照有关监管法规,根据 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确定有红利分配,本公司将根据本条规 定进行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在“年度红利公布等待期间”的,本公司将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的前一生 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增加 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对应日在“年度红利公布等待期间”的,本公司将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的前一生效 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将公布的分红率,在该分红率公布日增加本合 同有效保险金额。但在此期间,如发生生存保险金领取、祝寿金领取、身故保险金领取、解 除合同或者进行本合同项下的有关变更,涉及分红率时,本公司将适用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 红率。 保单生效对应日与分红率公布日为同一天的,适用该公布日公布的分红率。 前述“年度红利公布等待期间”指某一会计年度末(分红率核算日)至该分红率公布日的期 间(不包括该公布日)。 二、终了红利 除减保外,一般情况下,终了红利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至多分配一次。在本合同因发生保险 事故、解除保险合同等情形而终止时给付。减保时,给付本合同的终止部分所对应的终了红 利。 终了红利包括以下两种: 1、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 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相应增加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效力即行终止。 2、特别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上述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合同效力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 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红利分配,则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相 应增加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单特性(包括保险期限、基本保额、保单经过年度、性别、投 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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