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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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日期 | |
发行公司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销售地区 | 全国 |
销售方式 | 代理人 |
主附险类别 | |
保险类别 (按保险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 |
适用人群 | 凡十六周岁以上至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女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
缴费方式 |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和年交。年交保险 |
保险期限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
产品特色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 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特定癌症之一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但 每种特定癌症的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 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系统性红斑狼疮,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 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始患疾病,而 接受附表所列手术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手术医疗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或同一疾病于同一手术位置接受附表所列手术时,手术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髋部骨折、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骨质疏松症, 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髋部骨折医疗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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