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来福终身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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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日期 | |
发行公司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销售地区 | 全国 |
销售方式 | 代理人 |
主附险类别 | 主险 |
保险类别 (按保险责任) | 定额年金 |
适用人群 | 凡男性年龄在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下同)、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16周岁以上、55周 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
缴费方式 | 本保险设趸缴、限期缴费(10年、20年缴清) |
保险期限 | 终身 |
产品特色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金给付:本保险养老金领取起始日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 日。养老金领取方式有三款供选择: A款 保险人每年于本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按保险金额的12%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 故,本合同终止; B款 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养老金,金额为人民币24800元(男)、人民币28450元(女),本合 同终止; C款 保险人每年于本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按保险金额的16.1%(男)、14.8%(女)给付 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养老金领取方式在投保时选定,男性55周岁、女性50周岁以前可变更一次,此后不再办理变 更。 男60周岁、女55周岁投保的,首次养老金于合同生效3个月后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 的对应日给付。 二、意外伤害保障: (一)意外伤害身故给付: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前,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 人给付保险金额的两倍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选定A款投保者,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金 领取起始日后,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全数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给付: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残 疾,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中国人民银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 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均分别给付保险金, 但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以上身故给付和残疾给付互不冲减,但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致残疾后,180天 内又因同一原因身故,则意外伤害身故给付中必须扣减已支付的本次意外伤害残疾给付。 三、疾病身故保障: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后2年内(C款在约定的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前),因疾病 身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10%及所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予受益人,本 合同终止;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2年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养老金领取方式给付疾病身 故保险金: 1、选定A款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全数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2、选定B款、C款者,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前因疾病身故,保险人给付保险 金额的全数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四、重大疾病提前给付: (一)本合同生效或复效2年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确诊被保险人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7 种重大疾病,并经保险人聘请的医师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认定被保险人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 月以内,被保险人可申请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额为6个月后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 (二)重大疾病提前给付的申请以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全部有效保险合同中,此项给付以人 民币10万元为限。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不办理退保; (三)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本合同的缴费标准不变,保险金额按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与疾 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减少; (四)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如申领养老金,须一次退还已领取的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若 被保险人无法退还,可以养老金冲抵。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退还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恢复 至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前的标准。 五、保险费豁免:分期缴付保险费的,在缴付保险费期间,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全 残,从下一个缴费日起可申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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