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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福寿年金保险(分红型)
网友推荐指数8.17
发行日期2005-06-01
发行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地区全国
销售方式银行邮政代理
主附险类别主险
保险类别 (按保险责任)定额年金
适用人群
缴费方式年缴1000元/份,三年缴清。
保险期限终身
产品特色三年缴费,"红福"一生 三年内交完保费,最早35岁即可领取年金,年金领取期限可长至99岁。

保费保本,分红增值 无论何时不幸身故,身故保障金均不少于所缴保费。更有红利分配及累积生息,让财富保值 增值。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年金给付:

本合同的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可分别为被保险人35、40、45、50、55或60周岁,年金给付方式 有按年平准给付和一次性给付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年金领取起始日为投保人依本 合同选定的年金领取起始年龄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的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和给付方式可在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一年前,根据实 际缴费情况,向本公司申请变更,经本公司同意变更并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后生效。 投保人申请变更年金领取起始年龄或年金给付方式各限1次。

年金给付方式如下:

(一)按年平准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开始于每年的合同生效 日对应日按约定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最后一期年金的给付时间为被保险人 99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在99周岁前身故,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本公司不 再给付年金。

(二)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按年金领取起始年 龄对应的趸领金额一次性给付年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障:

(一)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的,本公司无息返还已缴 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二)年金领取起始日及以后: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及以后身故的,若已领取年 金总和未达到已缴保险费的110%,本公司按已缴保险费的110%与已领取年金的差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已领取年金总和等于或超过已缴保险费的110%,本公司不再给付身 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红利分配

一、红利分配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年金领取起始日止的期间为本合同的红利分配期间。在红利分配期间且 本合同仍然有效的情况下,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的,则该红利于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分配。

分配的红利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本公司每年公布的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 于合同终止时或年金领取起始日一次性给付;累积红利也可在年金领取起始日前,依投保人 的申请而给付。自年金领取起始日起,红利停止累积生息。

在年金领取起始日前发生身故给付、合同解除等情形时,给付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 日的累积红利。

二、红利给付对象

1、被保险人生存至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付累积红利予被保险 人;

2、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付累积红利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3、投保人或本公司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付累积红利予投保人;

4、投保人在年金领取起始日前申请领取红利的,本公司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付累积红利 予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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