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贵人生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
| 网友推荐指数 | 9.25 |
| 发行日期 | |
| 发行公司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销售地区 | |
| 销售方式 | 代理人 |
| 主附险类别 | 主险 |
| 保险类别 (按保险责任) | 两全保险 |
| 适用人群 | |
| 缴费方式 | |
| 保险期限 | |
| 产品特色 |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六十六周岁生效对应日之前每满两周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详见释义)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六十六周岁生效对应日起至八十八周岁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一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2.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六十六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该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它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3.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初始基本保险金额(详见释义)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上述“所交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及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至年满六十六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之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六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之前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4)被保险人于六十六周岁生效对应日起至八十八周岁生效对应日期间,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4.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您可免交自被保险人被确定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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