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福寿双全年金保险
| 网友推荐指数 | 8.00 |
| 发行日期 | |
| 发行公司 |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销售地区 | |
| 销售方式 | |
| 主附险类别 | 主险 |
| 保险类别 (按保险责任) | 年金保险 |
| 适用人群 | |
| 缴费方式 | |
| 保险期限 | |
| 产品特色 | 1 储备专项资金,并通过法律的形式保证其安全性和长期性。 注:福寿双全计划作为保险合同至被保险人88周岁。 2 能够持续稳定的提供现金流用于生活开销或者补充投资。 注:福寿双全计划从交费期结束后每年返还购买保额20%的生存保险金。 3 每年返还的资金支取灵活并且可以保值累计。 注:福寿双全提供的生存保险金可领取也可留存于本公司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帐户,该帐户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复利累计生息。 4 该项资金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小。 注:福寿双全属于在保监会登记备案并受法律保护的保险产品。 5 短期储备资金,返还见效快。 注:福寿双全产品分为6年期、10年期交费两种选择,交费期满后即可开始领取生存金。 |
| 保险责任 | 生存保险金:
本产品有两个计划:计划A交费年期为6年,计划B的交费年期为10年。
(1)计划A:自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2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或被保险人生存到87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2)计划B:自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按照 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2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或被保险人生存到87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生存保险金”留存于本公司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帐户,以一定的累积利率累积生息,在本主 险合同终止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给付。积累利率和计息方式的确定方法请参见“利率与利息”。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较大者的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1)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无息)后的余额; (2)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我们按以下两项中较大者的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无息)后的余额; (2)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期满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到8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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