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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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日期 | |
发行公司 |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销售地区 | |
销售方式 | 代理人 |
主附险类别 | 附险 |
保险类别 (按保险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 |
适用人群 | 为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5周岁。在申请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 |
缴费方式 | |
保险期限 |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第10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 |
产品特色 | 小身材,大保障
一份保险,保三项 费率低廉,保障高 保证续保,握在手 十年一次,自由选 |
保险责任 |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身故,(二)高度残疾,(三)重大疾病,(四)因导致高度残疾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已交本附加险保险费(复效情况下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与最后一次复效时所补交的保险费的较大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4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续保时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或续保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且确诊15天后仍生存,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的高度残疾情形与重大疾病中所列明的疾病种类重复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不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期满后60天内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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