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福享重大疾病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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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日期 | |
发行公司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销售地区 | |
销售方式 | 代理人 |
主附险类别 | 主险 |
保险类别 (按保险责任) | 健康保险 |
适用人群 | 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 |
缴费方式 | 年交|趸交 |
保险期限 | 70 |
产品特色 | 保重疾 包含32种(类)重大疾病,呵护健康
保生命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障,捍卫尊严 保财富 健康生存到70周岁返还保费,补充养老 保权益 投保人遭遇意外,豁免续期保费,续享利益 |
保险责任 | 主险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550元与份数二者的乘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550元与份数二者的乘积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同时构成身体全残和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仅给付身体全残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的一项。 附加险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本公司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本公司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主险《健康福享重大疾病保险》及本保险二者的续期保险费,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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