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长瑞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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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日期 | |
| 发行公司 | 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 销售地区 | |
| 销售方式 | 代理人 |
| 主附险类别 | 主险 |
| 保险类别 (按保险责任) | 人寿保险 |
| 适用人群 | 18~60周岁,且交费期满不超过70周岁 |
| 缴费方式 | 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 |
| 保险期限 | 至99周岁 |
| 产品特色 | 1、保额递增,有效抵御通货膨胀——保额每年以5%单利递增直至65周岁
2、保障长期,持续保障至99周岁——高额度身故、残疾保障持续至99周岁 3、退休无忧,65周岁获得敬老金——65周岁领取50%当年度保额作为退休金 4、祝寿好礼,满期获得超值回报——99周岁领取另50%当年度保额,年轻时的投入获得超值回报 5、残疾关怀,凸显国泰贴心设计——一至七级残疾按比例给付残疾关怀保险金 6、生命末期,提前给付活得尊严——符合生命末期状态,提前给付50%当年度保额 7、红利分配,分享公司经营成果——每年分享公司投资收益,获得分红 |
| 保险责任 | (一)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按当年度保险金额扣除按约定应领取的敬老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如在交费期内,另加计当期已交付的未到期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当年度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未满65周岁前 保险金额×(1+5%×(保单年度-1)) 被保险人满65周岁及以后 保险金额×(1+5%×(64-保单载明的被保险人年龄)) (二)残疾关怀保险金 被保险人导致条款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按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依条款附表所列比例给付。 (三)生命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按诊断确定当时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50%(最高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给付,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相应减少。 (四)敬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达到65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50%给付。 (五)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达到99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当年度保险金额扣除按约定应领取的敬老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合同效力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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